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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立法
发布时间:2014-12-27 浏览次数:4315
 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决定》,规定同时明确,要为未满4周岁未成年人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,且禁止未满12周岁者坐副驾驶。
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>的决定》,该决定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,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正后将重新公布。
在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决定》明确规定未满4周岁乘车应配安全座椅,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,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;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,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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